电商法纳入今年立法任务 第三方平台责任引关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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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,要知道网络交易并不是法外之地,也需要维护消费者的权利,也需要讲诚信、讲信用,也需要按照法律和法规来办。3月8日,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,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会议工作报告中在指出,今年立法工作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制定电子商务法,并且电子商务法还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容之一。

代表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《电子商务法(草案)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,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,专门成立了由12个部委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、工作小组。

曾参与过草案起草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告诉记者,“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电商企业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政策层面上对商业活动的规制,承担商业经营者都应遵循的基本义务与社会责任。”

《电子商务法(草案)》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、电子支付、快递物流、数据信息、争议解决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作出专门章节的规定。根据草案,电商不得刷好评、删差评,不得骚扰或威胁交易对方,迫使其违背意愿修改评价,违者最高可罚50万元。

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,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。《电子商务法(草案)》提出,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术手段,防止信息泄露、丢失、毁损,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;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、丢失、毁损时,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及时告知用户,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

第三方平台要负首要责任在电子商务中,第三方平台在提供交易信息、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。

在3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,目前这个阶段,第三方交易平台要负首要责任。张茅说,“既然在你的平台上销售产品,出了问题,首先你要承担责任。因为这里面对内部也有一个监管责任,看好自己的门,管好自己的人,各个方面都要负起责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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